傍了“报喜鸟”赔了二十万

2005年5月1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该院判令乐清磐石成义服装厂傅某立即停止侵权使用浙江报喜鸟公司“报喜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的侵权标识,赔偿报喜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去年1月,市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义服装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报喜鸟”商标的西服155件,西裤70件。

  2004年11月,浙江报喜鸟公司以傅某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傅某立即停止侵权作用“报喜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的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生产的西服、西裤上所标注的鸟形图案和拼音标识与浙江报喜鸟公司的“报喜鸟”注册商标相同,其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傅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报喜鸟公司因商标遭受侵权的经济损失与傅某因商标侵权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认。法院便根据傅某侵犯报喜鸟公司三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侵权的商标涉及驰名商标、傅某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性,以及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数量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情况,酌情认定傅某赔偿报喜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的一审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夏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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