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喜鸟又现纷争

销售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品也是属于侵权,为此浙江报喜鸟将销售“香港报喜鸟”的销售商告上法庭。4月22日,市高院向媒体公布了这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1996年,报喜鸟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翌年7月,报喜鸟公司取得鸟图形商标。2000年9月7日,报喜鸟公司取得“报喜鸟”文字、图形和拼音组合商标专用权。2002年3月1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该公司却发现重庆一经营户白焕伦在自己的摊位上销售汕尾市城区远兴制衣厂生产的标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名称的服装,并在其摊位前标明“香港报喜鸟”字样,商品包装上也标有“香港报喜鸟”。2002年4月22日,经举报后,渝中区工商局封存了白焕伦经销的这些服装,同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白焕伦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属“香港报喜鸟”生产。

事情发生后,报喜鸟公司根据有关商场销售下降额,将白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白焕伦销售的服装上标注有“报喜鸟”文字,容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与报喜鸟公司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给报喜鸟公司造成损害,属于应当被禁止的侵权行为。因此,白焕伦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报喜鸟公司要求白焕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报喜鸟公司不服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已构成对报喜鸟公司“报喜鸟”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白焕伦停止销售在商品包装及标牌上标注有以“报喜鸟”作为企业字号的服装。并赔偿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和在报上向报喜鸟集团公司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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