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2年12月,报喜鸟起诉香港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及乐清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案之后,2003年5月,报喜鸟再次在“山城”重庆取得维权终审胜诉。
2002年2月28日,报喜鸟人听到了激动人心的消息——“报喜鸟”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那刻起,“报喜鸟”商标的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得到了扩大,也从那刻起,报喜鸟人开始了艰巨的打假之路!
2002年4月,公司法务人员发现了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大正商场及港渝广场的服装经销摊位,销售了汕尾市城区远兴制衣厂生产的标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名称的服装,其摊位标有“香港报喜鸟”字样。为了不使我公司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为打击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报喜鸟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寻求行政救济,同时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从此,报喜鸟开始了与“香港报喜鸟”长达一年之久的诉讼之路。
2002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判决,“香港报喜鸟”侵权成立,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报喜鸟不服,被告作为服装专业经销商,明知“报喜鸟”是报喜鸟公司的驰名商标,也清楚“香港报喜鸟”非报喜鸟公司,却仍然销售可能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的服装商品,其主观上的过错是明显的,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不能满足证明主观上不知道的证据的充分性,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而言,更是如此,鉴于此,报喜鸟向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5月,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判定,“香港报喜鸟”的行为给“报喜鸟”商标造成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该案形成终审。
经过一年来的漫长诉讼,报喜鸟于“山城”的打假之路终于取得了一个决定性的胜利。然而,等待报喜鸟的还有武汉、昆明等地的经营“香港报喜鸟”的经销商。在《商标法》已日益健全的今天,为什么报喜鸟的权利还会受到侵害,为什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这就需要我们去学习《商标法》,贯彻《商标法》。作为我们企业,更应该去维护自己公司商标的权利,唤醒那些仍执迷不悟的非法经销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