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2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报吉鸟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该法院判决报吉鸟公司停止侵权并停止使用“报吉鸟”作为其企业字号;赔偿报喜鸟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在《广州日报》、《中国工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
广州报吉鸟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连钦,该公司成立后以“广州报吉鸟服装有限公司”及“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名义制造和销售服饰产品。其在制造和销售的服饰及时标贴、包装物上印制“商标持有人:报喜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报吉鸟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等字样。且该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亦使用上述包含“报吉鸟”、“报喜鸟”字样的公司名称,并在网上进行招商。同时,为扩大销售范围,还授权全国部分城市服饰经销商销售其标注“报喜鸟”“报吉鸟”文字的服装。法院根据以上事实认定,报吉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根据原告报喜鸟公司“报喜鸟”商标的驰名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的时间、范围等因素酌定被告报吉鸟公司赔偿30万元,并就商誉造成损害向原告报喜鸟公司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