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花鞋店侵权 赔偿原告4万

2006年8月,报喜鸟公司接到举报,发现在温州的鞋市场秋花鞋店销售的皮鞋商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报喜鸟公司第1064365号商标图形注册证相同的商标,并且营业店沿街一面广告画上使用了与报喜鸟第1064365号商标相同的图形。

经调查,店主刘秋花于2003年10月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贸城工商所核准登记了温州鞋市场秋花鞋店,并开始鞋业批发经营业务。11月3日,报喜鸟公司将刘秋花告上了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月14日,经法院调解,被告刘秋花全部收回了市场上销出的侵权皮鞋,除去商标标识,提供市场上分销商的具体地址供报喜鸟公司核查,并赔偿报喜鸟公司4万元经济失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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