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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报喜鸟胜诉香港报喜鸟 

  温州报喜鸟集团状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报喜鸟向温州报喜鸟赔偿50万元。

  温州报喜鸟以香港报喜鸟损害自己的商谕和经济效益、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于2001年下半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院经过9个月的调查,于2002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温州报喜鸟胜诉,判令香港报喜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授权的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大东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文字的服装及授权他人开设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店,销毁其库存的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与商誉损失50万元,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香港报喜鸟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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