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喜鸟集团状告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及香港报喜鸟不正当竞争一案终审有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告报喜鸟集团胜诉的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报喜鸟集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香港报喜鸟公司与大东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名义销售西服,索赔额共计710万元。市中院经审理后于去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香港报喜鸟立即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大东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文字的服装及授权他人开设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店,并销毁其库存的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与商誉损失50万元及有关合理调查费用等,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报喜鸟赔礼道歉。随后,香港报喜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