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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又一例维权案在杭州胜诉

  报喜鸟继山城(重庆)胜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重庆经销商后,在杭州再次胜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2002年1月,公司发现杭州兴合商场D-26号摊位上在销售由汕尾市城区远兴制衣厂生产的标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名称的西裤(在裤腰的内衬处、金属标牌及裤袋口也分别有鸟状图案)。为使我公司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保护钟爱于“报喜鸟”品牌消费者的利益,报喜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报喜鸟公司系“报喜鸟”文字、图案及其组合的系列商标的持有人。在公司多年经营下,“报喜鸟”商标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西服上的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香港报喜鸟已构成侵犯报喜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违背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香港报喜鸟公司注册与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喜鸟”字样,又授权内地企业进行生产、销售,并在其生产的侵权西裤的醒目位置上标印类似“报喜鸟”的图案及公司名称,导致消费者误购。至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1日做出如下判决: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鸟状图案及“报喜鸟”文字的西服,并销毁库存的侵权西服,其杭州经销商立即停止其销售并销毁库存;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赔偿报喜鸟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与其杭州经销商在《中国服饰报》上公开向报喜鸟公司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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